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概念和商标的区别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8-06-07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注册于茶商品上的“兰贵人”商标。

    第二种是商标在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因为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例如“优盘”、“阿匹西林”等。


    认定标准: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3、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4、消费者的普遍认知 


    二、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商品通用名称主要是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什么,比如,“电视机”和“电冰箱”就是用来指示这两种家用电器不同的性质与用途。 

    商标则在于告诉消费者某件商品是谁提供的,比如“康佳”和“长虹”就是用来指示家用电器的不同生产者,防止准备买甲厂商产品的消费者误购了乙厂商的产品。



    三、为何出现“商标通用化”


    1、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 


    显著性是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很容易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功能等形成混同,从而导致“商标通用化”的后果。 如“阿司匹林(aspirin)”商标。 


     2、商标权利人怠于管理商标 


    商标通用化多半源自权利人对商标管理的懈怠,最终导致相关公众将注册商标认知为通用名称的结果。例如,


    (1)商标权利人的不当使用,将商标名称等同于商品名称,甚至权利人自己将商标当通用名称使用;

    (2)商标权利人缺乏长期的企业商标战略,商标对应的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多样性;

    (3)商标权利人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面对他人的错误使用及字典、媒体的不当描述,怠于维护自身权益。 


    四、如何避免“商标通用化”


    商标知名度和商标通用化是一对矛盾体:如果商标没有知名度,产品市场必然萎靡;如果商标知名度过高,可能被划入通用名称。


    1、注册: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 

    注册时,要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优盘”商标之所以会出现商标通用化现象,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其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盘”系计算机行业经常使用的字眼,“优”表现出商品的质量特点,整体组合的显著性较弱,与知名品牌的独创性要求不符。一旦出现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商标的显著性弱很可能成为他人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 


    2、使用:正确使用商标,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 

    (1)要正确区分商标和商品名称,杜绝将商标名称混同于商品名称的使用错误。在“拉链”案例中,“拉链”的原初发明时被称为“clasp locker”,但当固特力公司在长筒靴上注册的“Zipper”商标逐步驰名后,将长筒靴改名为“Zipper靴”,使“Zipper”商标与“拉链”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交叉认知和混同,从而导致了“Zipper”商标被通用化的悲剧。


    (2)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广告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商标与通用名称进行区分,例如Jeep品牌的广告语“不是所有吉普都叫Jeep”,很巧妙地将商标与通用名称分离,并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 


    (3)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商标多元化发展。企业要树立商标战略意识,逐步推进商标多元化发展,重视商标延伸性发展。例如,在“优盘”案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将商标名称“优盘”用于其他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电脑储存设备,可能也不会导致通用化的结果。相反,“Google”已经在加强商标的多元化发展,除了人们知晓的搜素引擎,它开始延伸至商品领域,例如“Google”眼镜。 


    3、维权:积极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旦出现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公共侵权行为时,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出击,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例如警告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司法诉讼等,维权一定要及时,并要在维权中表现出不畏强权、据理力争的态度。 


    五、不构成通用名称情形

    如果某一商品标志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则不构成通用名称。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


    例如,“微信”是近年来大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但其并未成为即时通信服务的通称,消费者仍然知道其与腾讯公司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这是因为,类似于“微信”的即时通信应用程序和服务是存在的,但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有不同的名称,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国移动的“飞信”、中国电信的“翼聊”、网易公司的“易信”、中国联通的“沃友”等。 



    六、总结

    最后引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精要》一书中的一段话:“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是一个形容词,它应该和一个恰当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称连在一起使用。如果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确实是首次出现,那么就不会有这种被公众普遍接受的通称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或是在现有的通称不便于使用的情形下——如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读起来不够琅琅上口——那么公众就会把这一标识当作其通称使用,而这将会导致商标所有者丧失其商标专用权。 为了防止商标专用权丧失这一情况的发生,可以在商标之外再创造出一个通称出来,并且要引导和鼓励公众使用这一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