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大混战,商标申请被驳回

时间:2018-06-08

    长期以来,香港鳄鱼恤公司、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之间围绕着“鳄鱼”图形和文字相关商标产生的纷争不断,历时近3年的鳄鱼相关商标展开的商标确权纠纷案在近日终于落下帷幕。

    此次纷争源于卡帝乐2013年申请注册的第13532508号“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即系争商标)。因遭遇鳄鱼恤及拉科斯特等持有的相关“鳄鱼”商标,系争商标在婴儿学步车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予以驳回,卡帝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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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0日,商标局发布第1576期商标公告,对系争商标在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至此,这场“鳄鱼”商标纷争告一段落。

    据了解,系争商标由卡帝乐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婴儿学步车、非金属挂衣钩、车枕等第20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非金属挂衣钩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与第3961629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4690号“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08033号“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使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系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卡帝乐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2月26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系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3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所指事物相同,同时使用在车枕(垫枕)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卡帝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3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3件引证商标相混淆;

    此外,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卡帝乐的商标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系争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卡帝乐是否享有在先权利亦非系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根据综上所述,商评委决定对系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