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仔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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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仔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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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因片仔癀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


    日前,因片仔癀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案件详情见: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原告厦门中药厂以片仔癀为药品通用名称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厦门中药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构成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轻便药箱、医用凝胶、急救箱等商品上,厦门中药厂主张诉争商标的中文部分片仔癀在申请时已构成药品通用名称,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构成其核定使用的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厦门中药厂主张片仔癀公司垄断片仔癀作为商标使用,欺骗了消费者。法院认为,片仔癀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使用和注册片仔癀的行为,不属于厦门中药厂所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厦门中药厂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不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厦门中药厂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逯遥 审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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