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汾酒”商标专用权,烟酒商行受三项处罚

时间:2018-06-12

    今年1月10日,一消费者从李某某的烟酒商行,通过物流的形式购买了一件“杏花村”二十年汾酒。之后该消费者在饮用时发现,购买的这件“杏花村”二十年汾酒有问题。于是3月14日,消费者向辖区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中了解到,李某某的烟酒商行销售的汾酒是从一上门推销人员中购进,然后以1600元卖给消费者。对于销售的问题汾酒,烟酒行负责人李某某既没有建账,也不能提供其进货凭证。后经汾酒山西杏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这件“杏花村”二十年汾酒为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杏花村”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33类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347102号,核定使用商品是: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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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最终对当事人做出三项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三是罚款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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