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历史变迁

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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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商标包括“贵州茅台”文字及“五星”或“飞天”二种图形和颜色的组合商标,分别用于内销和外销。

     

    “飞天”牌贵州茅台商标,始于1958年7月3日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派驻机构香港五丰行首次在香港注册而后,由最初代理出口茅台酒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于1966年4月15日在国内注册。

     

    关于“飞天”注册商标的名称,1980年8月23日贵州省油粮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给各地、州、市外贸公司文件中指出:“关于对外注册问题,总公司档案记载,均系用‘飞天’商标,并未用‘飞仙’商标。”时至今日,在一些有关茅台酒的著述中,仍将“飞仙”当做“飞天”。在此,有必要正本清源,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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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茅台酒图志》记载,1952年出口贵州茅台酒商标正面标纸,主体为红色基调,中间为白底红色的汉字美术体“贵州茅台酒”“MOU-TAI CHIEW中外驰名”左上角为“金轮”(五星),右下角为中英文对照“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出品”。背面标纸,白底黑字,竖排仿宋体,花边装饰。商标说明是:贵州茅台酒,产于仁怀茅台镇,已有二百余年悠久历史,酿技精良,味美醇香,有助于人身健康之优点,行销全国颇受各界人士欢迎,诚为酒中无上佳品,解放前曾在巴拿马赛会评为世界名酒第二位。

     

    专卖后由国家接办经营,不断改善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品质,扩大销路,面向广大群众服务,尤为各地方所赞许。现全国各大城市均有出售,诸君惠顾,无任欢迎,特此敬告。地方国营茅台酒厂谨启1954年 月 日。”后面用手工加盖蓝印,标注出厂日期。该商标说明与“五星”牌茅台酒商标说明相同,但缺少英文对照。这一时期的商标说明,除简介商品特点外,强调提高品质,扩大销路,面向广大群众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