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192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39192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45号

       

      申请人:奥古斯塔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9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7152号商标、第136102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撤销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包、背包、包”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