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时间:2018-06-27

    专利权评价报告 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例如起诉、维权、申请海关备案登记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稳定性作出的书面证据。专利是否有效需要通过后续的无效程序来进行。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均以A61.2、R56、R57(A=Article,表示专利法,R=Rule,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以下为各条款的重点内容:

    A61.2
    意义: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R56
    专利授权且公告后。

    程序: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

    数量:一项专利权只能作出一份报告。

    补正: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需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未提出请求。
    R57
    公开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复制。

    一、报告请求方式

    * 以下请求方式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1. 请求总体流程

    请求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报告请求书后,请求书会经过初审流程部和外观设计审查部两个部门。

    外观设计审查部又包括评价报告管理员、评价报告合议组以及更正合议组。总体流程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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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形式审查阶段

    请求书的形式审查由初审流程部进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客体:已授权并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 时间:由于评价报告制度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法》才引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仅适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不能提出评价报告请求。

    ③ 请求人资格:请求人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当外观设计专利权由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 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起诉或请求相关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例如由专利权人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授权书、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号等。

    ④ 请求书表格:使用规范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下载路径:果汁局官网首页—“表格下载”—100701号表格)

    ⑤ 针对文本:请求人应当指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例如指明针对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或者指明针对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并提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号。

    ⑥ 费用: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费用缴纳可以通过柜台缴纳、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

    ⑦ 委托事项:请求人可以提交委托书,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请求评价报告。



    在初审流程部对评价报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后:

    • 合格的将进入外观涉及审查部;

    • 有不足的则发回请求人要求15日内补正;

    • 对于视为未提出请求的情形,请求人只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提出请求。例如:

      • 针对未授权公告文本提出请求的;

      • 针对已被全部无效的专利文件提出请求的;

      • 对已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提出请求的;

      •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 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缴足请求费用的;

      • 未补正或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两次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二、评价内容

    *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与实用新型不同,其所适用的法条有较大区别。因此以下内容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

    1.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A5或者A25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保护客体)

    •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A2.4规定的客体(外观设计定义)

    •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A23.1的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没有抵触设计)

    •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A23.2的规定(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A27.2的规定(清楚显示)

    •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A33的规定(不超范围)

    • 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R43.1的规定(分案申请)

    • 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依照A9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限制重复授权)


    酱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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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价报告合议组检索阶段
    • 一般情况下,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只有在属于A5/A25规定的情形、不符合A2.4的规定、A27.2的规定的情况下才不予检索。

    • 外观设计的检索主要在专利文献中进行,例如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多个国家(中、美、日、韩、WIPO)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登记文献。必要时还会对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例如论文、电商页面等。

    三、报告结构

    * 评价报告的结构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 表格部分 + 说明部分 。

    1.    表格部分

    表格部分用于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
    ① 表格记载内容:

    著录项目、评价针对的文本、检索针对的外观设计、检索的领域、检索时的电子数据库及检索式、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对比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字母表示)等。

    ② 相关程度字母:

    • X: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A23.1或A23.2规定的文件;

    • Y: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A23.2规定的文件(至少有2篇,用于结合以否定要评价的外观设计);

    •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文件(表示没有检索到能否定本专利的相关文件);

    •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

    •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提交、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同日申请)。

    酱油提示

    X、Y、A表示内容上的相关程度,

    P表示时间上的关系,

    R、E表示时间上的关系和内容上的相关程度,

    一般来说,如果评价报告上出现

    X、Y、R或E类文件,就表示“凶多吉少”哦!


    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用于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

    每项外观设计均会得到具体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说明。

    对于否定性结论,合议组还会引证对比文件。

    四、报告更正

    * 评价报告的更正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1.可更正的内容

    当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时,可以进行更正。

    • 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 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 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2.更正程序的启动方式

    ①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② 由请求人请求启动

    • 请求人需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2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超期则不受理;

    • 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更正的内容及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3.更正程序的执行

    ① 成立复核组(更正合议组)
    ② 如果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

        如果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


    酱油提示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因此在提出请求前请慎重考虑。

    对于复核组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