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注册】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注册商标人”?

时间:2018-07-04

    余姚的李先生创业多年,销售的商品都使用同一个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最近李先生听说,曾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老谢正在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李先生很困惑:不知道老谢能否成功注册商标;如果老谢注册成功,自己继续使用商标会有什么后果……带着一串问题,李先生来到了余姚市公证处。


    公证员帮李先生分析了问题。根据李先生的陈述,老谢的行为属于抢先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李先生作为在先权利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李先生对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要注意的是这个请求时间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那么,在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

    李先生能否继续使用呢?



    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所以在这样一段时间内,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仍能使用,但有恶意的除外。


    如果老谢被核准注册该商标,那么,李先生还能否继续使用呢?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也就是说,李先生仍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老谢可以要求李先生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假如老谢注册该商标成功后,经李先生申请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则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标法》第47条规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在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李先生能马上去注册商标吗?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所以,李先生至少得等一年时间才能注册商标。


    可见,修改后的商标法更加规范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更全面保护了各相关利害人的权利。




    来源:余姚市司法局、余姚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