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丹一路上不只有李宗伟,还有“疯狂”的商标抢注!

时间:2018-07-09

    第37次“林李大战”如约而至,林丹和李宗伟在里约奥运会男单半决赛中上演巅峰对决。34岁的李宗伟、33岁的林丹,从青年时期开始交手,彼此成就,堪称一生的对手。更有人调侃林丹:一路上有“李”。不管今天谁是取得胜利的那一位,都要感谢这两位伟大的羽毛球选手,他们为全世界球迷奉献了很多次足以载入史册的经典比赛,他们代表了羽毛球的一个时代。

    作为万众瞩目的奥运明星,林丹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前不久新晋奥运红人傅园慧的“洪荒之力”被一位保定音乐人抢注了商标,商标注册共花费了4000多元。孙杨、宁泽涛等奥运明星也早已被各种产品品牌注册了商标。作为奥运‘“老将”,林丹当然无法逃过这场疯狂的“商标抢注战”。

    国家商标局公开信息网资料显示,早在1997年,“林丹”商标已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册到猪饲料类别,有效期至2018年。除了猪饲料外,“林丹”商标还包含服装、文具、运动器材等多个种类。至今,申请注册“林丹”的商标已超过50次,林丹当之无愧地成为了运动员商标注册界的“翘楚”。

    frt54y67587.jpg

    奥运冠军姓名成为了商标抢注“重灾区”,对此,运动员是否可以维护自己在商标法上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可依据第三十三条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依据第四十五条提起宣告该注册无效的形成程序(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注册无效要受五年期的限制)。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运动员可以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起诉请求判令商标注册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