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商标】007片头音乐申请声音商标

时间:2018-07-10

    作为电影史上最老牌的系列谍战片,007系列深入世界影迷心中已长达半个多世纪。

     

    而说起它的电影系列,不自觉的就会想起那些让人记忆深刻的主题曲。

    这首主题曲被用于1962年首部系列电影《007之诺博士》的片头曲,随后贯穿了至今为止24部007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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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来说,这不是电影《007》里的主题曲。每部《007》都有不同的主题曲,但是经典的插曲却只有这段,在很多人印象中,这当然是《007》的代表音乐了!每一部《007》中,总少不了这段经典旋律。令人紧张的剧情,加上这段扣人心弦的旋律,这才是《007》!

     

    这段旋律经常被用作综艺节目游戏环节以及一些特定场合的背景音乐或插曲,用来制造紧张、惊险的气氛。然而,据高沃小知查询,《007》电影版权方丹东公司已经申请注册这段音乐为声音商标。如果声音商标注册成功,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那些综艺节目,或者其他单位不能随便使用这段音乐了呢?

     

    2016年《007》电影版权方丹东公司申请在第9类、38类、41类注册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但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后,其商标申请被驳回。丹东公司因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近日商标局下发驳回复审决定书,我们一起学习下:

     

    关于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9805号

     

    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007系列间谍电影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其主题曲,在每一部007电影片头播放,该声音商标经长期大量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含义,具备标识商标来源的能力,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8、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007电影的放映及票房统计数据、票房的排名、媒体相关报道等复印件及电子版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电影相关商品、服务领域上取得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故指定使用在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所以,以后不能随便在以上所指的电影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007》那段经典音乐了,制作综艺节目或者其他电影视频使用到以上音乐,都需要向版权方申请授权了!

     

    另外,该案《007》版权方没有因为声音商标申请被驳回就放弃,而是通过复审,取得了部分类别的商标权,这就告诉我们:申请人在遇到声音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时,不要自乱阵脚,还没据理力争就选择放弃!遭遇商标驳回完全可以通过复审来挽救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