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杭州博世与德国博世商标战看商标近似

时间:2018-07-12

    知名汽车技术、工业技术公司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欲在汽车维修服务领域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与杭州某英语培训学校的“博世 BOSS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德国博世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据了解,德国博世公司于2004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博世汽车专业维修”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为他人提供车辆保险定损方面的培训。其中,“汽车专业维修”放弃专用权。

    杭州某培训学校的第1364827号“博世BOSS及图”商标的申请日为1998年9月21日,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期限为2010年2月13日。注册服务类别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教学录音带制作”。

     2006年7月31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同样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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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博世”,与引证商标“博世BOSS及图”中显著识别之一的“博世”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电气工程和电子学方面的培训与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