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商标】意大利Max Mara商标案败诉

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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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其共同体和国家的图形商标MAX&CoMax Mara只有微弱地相似,意大利时尚奢侈品牌Max Mara输掉了其与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及总部位于英国的Mackays的商标官司。

      法官M PrekI LabuckaV Kreuschitz123日做出判决,拒绝了总部位于雷焦.艾米利亚(Reggio Emilia)的公司关于撤销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Mackays共同体商标申请没有混淆的可能性的请求。

      法官判定女装成衣品牌支付费用给被告,并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裁定争议中的商标在视觉和发音上都是不同的。

      法官说道:“从概念的视角来说也缺乏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争议中的两个商标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尽管早期的商标具有非常独特的特点或者使用商标商品的相似性。”

      他们补充说道:“事实上一个商标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并不是意味着它的组成部分具有显著性。为此,OHIM正确地指出商标具有独特性并且是作为商标整体而非商标的构成元素,特别是那些本身就不具有显著性的元素,例如这个案件中的元素“&co”。

      法庭进一步表示:“因此,申请者提交了错误的申请,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co”这一元素具有高度显著的特征,事实是然而一个标志含有的标志或元素是贸易中常用的符号那么就会被视为非显著特征。”

      此外,Max Mara提交申请里认为所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会被认为是在先商标的衍生品,到目前为止商标里的字母M可能会被视为商标元素max的缩写。

      然而,法官指出没有必要检查考虑在先商标的历史。

      “应当指出在先商标的结构与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例子结构不同。申请人因此错误地提交申请标识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在先线商标的衍生物。这样的说法必须被拒绝。”

    背景

      20105月,总部位于伦弗鲁的服装公司MackaysOHIM提交注册M&CO为共同体商标的申请,类目为2535

      共同体商标申请于2010726日审核通过,商标号为136/2010

      201010月,Max Mara提出异议申请,声称具有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20125OHIM异议组予以“全部”驳回,20135月第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该裁决认为争议的商标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两个商标的元素都比较普通,即&co”并不具有特色。

      因此,对于上诉委员会来说,争议中的商标在视觉和语音上都是不同的,并且从概念的角度来说两者并没有相似性。

      Max Mara质疑委员会的说法并表示,质疑申请中的“&co”元素缺乏显著特征,还应该质疑相比较的商标之间视觉、语音及概念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