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大意,‘‘屈臣氏”商标注册被驳回

时间:2018-08-02

    “屈臣氏”商标由南冠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第19类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在被异议商标法定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屈臣氏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于推销业(替他人)等第35类服务上的第774065号“屈臣氏”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南冠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zdfry67.png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屈臣氏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屈臣氏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3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在二审审理期间,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了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注销,南冠公司注销且在注销之前并未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转让,故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fgt5uio.jpg

    2017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而且尚无证据显示南冠公司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故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应被核准注册。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屈臣氏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是要在经营所需情况下申请的。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应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主体资格的申请人行使的,商标是应被实际投入使用的。

    在此案件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企业已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暂无证据显示该申请人对于被异议商标以转让或其他程序进行申请人的变更,此种客观情形表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已经丧失了主体资格,且被异议商标显然也不具备被他人承继或使用的可能。

     很多人总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高枕无忧了,但由于商标权人的一时大意,可能导致自己辛辛苦苦经营多年、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一个品牌,被他人轻而易举地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