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两个“龙宝宝”在干架

时间:2018-08-02

    杨大宝是带着父母深深的期望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大宝是小名也是大名。可是刚出生,父母就发现了大宝的异常——先天性的耳聋。父母带着大宝访遍了各地的名医,终是“无药可救”。

    大宝接受的是特殊学校的教育,在父母和学校用心的教育下,大宝各方面都得到了比较平衡的发展,特别是在绘画方面,大宝表现出了惊人的特长,他从小就喜欢安安静静地坐着画画。


    一画就是二十年。大宝画的那些动漫形象在网络上拥有一大批忠实粉丝,尤其是他设计的“龙宝宝”形象——圆溜溜的眼睛,长长的胡须,威严又不失俏皮,可爱中带着一丝狡黠。这一动漫形象在龙年推出后,更是大受欢迎。


    渐渐地,网络上出现了一些转载的图片,但图片都比较小,大宝也没有过多在意。不过,这也促使他对“龙宝宝”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2年8月,大宝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将“龙宝宝”登记为美术作品。


    越是受欢迎,越是被侵权,这似乎是个魔咒,“龙宝宝”也不例外。有一次,几个朋友商量着要去尝一尝某款“网红点心”,大宝对吃也没什么心思,但朋友说必须去,否则会后悔,大宝便勉强答应了。


    一群人乐呵呵地来到一个繁华的美食城,在一堆五彩缤纷的门头上,大宝一下子就瞅见了那个熟悉的“龙宝宝”。图案的右上角还有一个“®”图标,“龙宝宝”居然已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了。


    “对对,就是那家。”一位朋友用手比划着,调侃道:“这是不是大宝开的啊。”大宝一脸苦笑。点心的味道自然是不错的,不然也就不叫“网红点心”了,只是到了大宝口里却是五味陈杂。


    原来“龙宝宝”商标早在2012年9月就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商标了,比大宝申请“龙宝宝”著作权登记仅仅晚了一个月。2015年9月,大宝以“龙宝宝”商标侵犯了他在先申请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龙宝宝”商标无效的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龙宝宝”商标确实侵害了大宝对“龙宝宝”享有的著作权,宣告某食品公司注册的“龙宝宝”商标无效。某食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裁定。


    大宝终于松了口气,接下来,在维护“龙宝宝”权益的问题上,需要他做的也许还有很多。


    一、“龙宝宝”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条文释义,该“在先权利”包含在先著作权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要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大宝的在先著作权,首先要对涉案图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还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的“龙宝宝”以线条颜色等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大宝有权提起“龙宝宝”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中,大宝是“龙宝宝”图形的创作者,是作者,也是著作权人。所以有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大宝创作的“龙宝宝”时间早于某食品公司,构成在先的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登记问题。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作品的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进行实质审查,故不能仅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内容确定该作品的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的特点是“龙宝宝”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著作权登记时间,故在“在先问题”的判断上并无障碍。如果某食品公司申请注册时间早于著作权登记时间,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网络上在先发表的时间,或者通过提供创作手稿等形式进一步证明其享有在先的著作权。


    三、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应当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原则


    大宝的作品创作在先,在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商标之前,已经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食品公司应当存在接触的可能。从某食品公司商品使用情况来看,图案与大宝的“龙宝宝”完全相同,因此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此外,从程序上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的大宝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在“龙宝宝”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之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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