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林志玲”商标被诉判无效

时间:2018-08-09

    “名人效应”可为企业带来很高的关注度,进而顺利销售其商品或服务;因而时有企业邀请名人代言其产品,亦有不法商家假借名人光环,行侵权之事,以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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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就有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林志玲”商标后,即在其生产的化妆品上标识“林志玲linzhiling”、使用林志玲肖像,并通过网络、实体店大肆宣传推广、销售此产品,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林志玲经营或代言。

    其实林志玲并未代言这款化妆品,亦未授权企业使用其名字和肖像。企业行为实为恶意侵权,因此林志玲毅然向商评委提出维权申请,要求宣告侵权化妆品使用的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无效。

    其后此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盗用林志玲女士姓名的注册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之注册和使用,属于故意攀附林志玲女士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宣告侵权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无效。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亦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号权等。

    企业在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务必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此其注册申请才能顺利得到核准,企业才能获得相应商标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对于企业而言,抢注名人商标,采用名人肖像宣传产品,短期内虽可以扩大产品知名度;但是从长远而言,并不利于企业打造品牌,而且极易遭到法律惩罚,进而导致企业声名扫地,只能渐渐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