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酒商标“沱家舍”商标被无效 九一公司不服再上诉

时间:2018-08-13

    前段时间,米酒商标“沱家舍”商标因被判定为商标近似被无效,引起了不少人们的关注。而近期又有了新进展,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原告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一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舍得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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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沱家舍”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于2012925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42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227日止。

     

    舍得公司于20176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沱家舍”完整包含了舍得公司的“沱TUO及图”商标、“沱 tuopai及图”商标和“沱”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与舍得酒业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舍得酒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沱tuo”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九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诉争商标与舍得酒业的“沱tuo”系列商标在构图、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沱家舍”的申请意在主打湖南湘西的“沱江”文化,并不具恶意。三、经原告查询,存在诸多带有“沱”字的商标在先成功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四、诉争商标经原告使用,已具有了自己独有的商标显著性、可识别性与可区分性,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