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不断,“双十一”商标再燃纷争!

时间:2018-08-21

    “双十一”对于如今广大网购“剁手族”来说一定并不陌生。“双十一”之所以成为每年网络促销日的代名词,则源于淘宝商城(天猫)于2009年11月11日在其平台上发起的促销活动并受到热捧,该活动随着商业运营影响力逐渐扩大,形成了以“双十一”为品牌的促销节,受到更多电商平台、商家以及网购人群的关注。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受理了一系列因“双十一”商标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通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本案既关系到阿里和京东这两件互联网电商巨头之间的又一次商标互搏,也关乎“双十一”商标最终花落谁家,因而备受社会关注。


    据悉,此次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共有五件,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京东公司注册的诉争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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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阿里巴巴公司注册的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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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起诉理由为:


    一、“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该系列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