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田螺”商标遭抢注,商标意识很重要!

时间:2018-09-17

    广西梧州人彭女士早在1996年开始在路边摆摊卖炒田螺。凭本事渐渐在当地走红以后,彭女士便想到了要打造出自己的品牌,遂把朋友对她的昵称“醒醒”与“田螺”二字组合在一起作为店招。并在2000年1月,正式进行了工商注册,成立了醒醒田螺店。

    2010年12月,彭女士与梧州人陈先生签订“醒醒田螺”制作、销售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彭女士授权陈先生作为“醒醒田螺”南宁市区总代理,并由彭女士提供“醒醒田螺”的制作技术、配料等。

    结果到了2011年3月,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便依法注册成立,而陈先生摇身一变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便提出指定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第43类服务上的“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的申请。且于2012年11月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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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纠纷因此而来啦,2014年6月,彭女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式提出对该枚由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注册在第43类服务类别上的“醒醒田螺及田螺图形”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的请求,主张这枚商标是在相同及关联服务上对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醒醒田螺”商号的恶意抢注,一方面,醒醒田螺公司与彭某之间具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醒醒田螺公司在明知彭某商标的情况下抢注商标,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另一方面,该商标与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其注册并用于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而南宁市醒醒田螺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彭女士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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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醒醒田螺公司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使用诉争商标,损害了彭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5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醒醒田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彭某在餐饮等服务上使用“醒醒田螺”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影响亦及于同广西当地田螺小吃相关的餐饮服务,加之醒醒田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应认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彭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醒醒田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