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南月琴”商标被驳回

时间:2018-09-28

        

        第16966467“镇南月琴”商标是云南半瓯春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注册申请的一枚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弦乐器、竖琴、七弦琴、曼陀林、木琴、胡琴、音乐合成器、班卓琴、弹拨乐器”等商品选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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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县文化馆对其提出商标异议。南华县文化馆认为:首先,南华县更名前的行政区划名称就叫镇南县,因此镇南二字其实就是直接表示了镇南月琴的产地;

    其次,镇南月琴是云南省南华县经三百多年历史传承下来的一种民间民族拨弹乐器,倘若注册为商标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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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现今在南华县依然有多位传承人在制作并销售镇南月琴,因此,镇南月琴作为民间民族传统技艺,其商业价值应属公共资源,不应由一家企业独占。

    此外,镇南月琴在2006年已被批准确定为云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注册镇南月琴商标容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因此提出主张: “镇南月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时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产地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同时还会造成个体企业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商标局对于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接收异议申请并对南华县文化馆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审理后,商标局最后做出裁定:

    虽然南华县的曾用行政区划名是南镇县,但在1954年镇南县就改为南华县,因此诉争商标中的镇南字样并不是国家县级行政区划名,也不代表镇南月琴的产地;其次,带月琴字样的商标指定使用于“竖琴、木琴、胡琴”等非“月琴”商品上,的确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再次,“镇南月琴”作为传统技艺既然有多位传承人,并且都在制作和销售镇南月琴,而其本身又兼具观赏性和实用性,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即是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又次,“镇南月琴”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承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现实状况可以表明它是诞生于民间的、由当地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先辈创作、生产并使用的乐器,因此属于公共资源,不宜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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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确会造成侵犯公共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并非来自于云南省南华县,倘若商标申请成功,则会使公众对乐器商品的质量、工艺、技术、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对于诉争商标“镇南月琴”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