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法撤销商评委对“LIU SHEN”商标所作的复审决定

时间:2018-10-10

    2016825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提出“柳沈LIU SHEN”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第45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第15873537号“六神liushen”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书。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1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11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62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第45类服务上。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201812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可以相互区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标注相关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最后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