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球骑手”商标属于谁?最近拉夫劳伦商标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10-29

    近来,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广州爱驰)申请注册的一系列“POLO”马球骑手图形商标的系列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备受各界关注。20188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中涉及广州爱驰注册的第9199859号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知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

    近来,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广州爱驰”)申请注册的一系列“POLO”和“马球骑手图形”商标的系列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备受各界关注。20188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中涉及广州爱驰注册的第9199859号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早在1971年,拉夫劳伦公司便独创设计了如今家喻户晓的马球骑手图形,于1973年首次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并于1985年开始使用该图形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包括本案引证商标在内的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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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爱驰的诉争商标第9199859号于2011311日申请,并于20131214日获准注册。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于2016226日,拉夫劳伦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无效诉争商标。此外,拉夫劳伦的无效理由还包括: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以及诉争商标系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

    20161026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拉夫劳伦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814日的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与广州爱驰围绕以下3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1)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诉争商标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3)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了原告在先著作权。

    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反映事物、构图方式、表现手法、整体造型与轮廓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近,因而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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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表现了一名骑手坐在一匹奔跑的马上挥杆击打马球的运动姿势;两个图形中人、马、球杆三者的相对位置、构图比例、角度与轮廓基本一致;两个图形的整体造型与轮廓高度近似、设计要素相同、都采用了类似的创作手法,因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近。虽然两者在细节上存在些许差异,但是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进行区分,故二者的细节差异不影响对于其相似性的判断。

    拉夫劳伦公司在庭审中还特别强调,诉争商标中骑手持杆击打马球的姿势明显有悖于运动规律与生活常识。马球运动规则要求选手必须右手持杆,而广州爱驰的诉争标识居然为左手持杆。因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诉争标识系对引证商标图像的拙劣改动和模仿。

    此外,拉夫劳伦公司还在庭审中特别指出,商评委及商标局在生效裁定中均曾认定与本案诉争商标基本相同的三个图形商标与拉夫劳伦公司的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造型及动作方面非常近似,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基于此驳回了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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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夫劳伦公司还强调,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并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拉夫劳伦公司提交了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询问和投诉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已经导致大量消费者的实际混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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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夫劳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爱驰公司是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人,以复制、模仿的方式围绕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的‘POLO’文字系列商标和马球骑手图形商标抢注、囤积了近两百个商标,其恶意抢注行为延续至今。此外,广州爱驰还模仿美国马球协会等案外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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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拉夫劳伦公司认为广州爱驰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大规模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抢注而来的商标均应予以无效。

    北京知产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结果,拉夫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的商标纠纷进展如何,还要看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