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对花花公子商标侵权纠纷作出裁决:赔偿损失

时间:2018-11-12

    据法制网报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判令上海宝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的损失。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Playboy品牌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据估计,仅在中国一地,Playboy品牌产品每年的零售额就超过5亿美元。在服装、鞋类和小饰品类别,Playboy是一家顶级品牌。与进入中国的许多国际品牌一样,花花公子公司也不得不对侵权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

     

    花花公子公司的Playboy等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应受保护。原告发现,合肥市包河区旭昊服装商店作为上海宝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长期、持续地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为此,花花公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万元;3,宝兔公司单独就其从事的其他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旭昊公司辩称,自己是上海宝兔的合法授权经销商,没有侵犯花花公子的商标权。并且在法庭上出示了经销授权书两份。

     

    上海宝兔辩称,自己合法取得了Playboy系列商标的使用授权,原告指责自己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向法庭提供了所谓的花花公子公司的授权协议。

     

    就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和相关民事证据规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宝兔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协议和品牌使用授权书的合法性不予采信,也不支持上海宝兔公司从花花公子公司或有关许可人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抗辩意见。法院还根据另一被告(上海宝兔当地零售商)在未审慎核查上海宝兔公司是否有权使用花花公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销售Playboy ICON商品的侵权行为,判令该零售商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上海宝兔持续侵犯花花公子公司的商标权,主观过错明显,且其侵权范围广,覆盖花花公子的多个品牌。因此,判决上海宝兔立即停止侵犯花花公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分销、销售或许可任何第三方销售侵犯Playboy ICON及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向花花公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