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上海“高通”商标因未使用被撤销

时间:2018-11-07

    中美高通的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曾引发业内的广泛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高通(即美国卡尔康公司,下称美国高通)对上海高通公司(即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的多件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4305050高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驳回了上海高通的上诉。

    QQ图片20181107102321.png

    上海高通于1992721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等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等。

        系争商标由上海高通于200410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3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科研项目研究等第42类服务上。

         2013812日,美国高通以系争商标在20108月至20138月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系争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4月作出驳回美国高通撤销申请的决定。

         美国高通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20145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张上海高通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系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系争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201512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美国高通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高通认为,上海高通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且前述证据或未显示系争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并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上海高通于指定期间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上海高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高通在商标行政阶段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海高通的商标统计、上海高通的汽车车身广告照片等证据与系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不能证明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上海高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多次提及的“解决方案”并不属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服务,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此外,上海高通的新营业执照及办公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及企业基本信息、上海高通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或者未显示诉争商标、或者不在指定期间、或者与诉争商标的使用无关,且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上海高通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内容。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高通于指定期间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驳回上海高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