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商标撤三的斗争

时间:2018-11-0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大”)于200892日申请注册“恒大”商标(“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105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6931816,核定使用在包括纯净水(饮料)等在内的第32类商品上。

    20131216日,张斐利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江西恒大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是否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20101216日至20131215日)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提交如下两类证据:

    其授权两名被许可人使用争议商标以及该两名被许可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

    主要包括:1、江西恒大与两名被许可人之间的商标许可备忘录、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许可费收据和发票等;2、被许可人一与某印刷公司、某购买方、某电商、某晚报之间的交易合同、收据、发票等;3、被许可人二与某饮料公司、某超市之间的委托生产协议、购销合同及发票等;4、印有“恒大”字样的纯净水标签、某晚报刊登的“恒大”纯净水广告等;5、相关行政主管、监督机关出具的抽样检查工作单、检验合格报告等。

    此类证据大多形成于2013年下半年,也即指定期间的尾声。其中,合同等交易文书的签署时间和收据的开具时间均落入指定期间内,但是发票的开具时间大部分在指定期间之后。其在指定期间后(2014年至2017年间)继续使用“恒大”商标的证据

    主要包括广告宣传、采购商品包装材料、销售发票和获得荣誉等方面的证据。此类证据均未被本案中的各级行政、司法机关采纳。

    商标局认为江西恒大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有效使用了争议商标,故驳回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合同倒签,发票开具违法、交易行为违反日常生活经验,广告宣传影响力微弱等理由,逐一、全盘否定了江西恒大提交的所有证据,决定撤销争议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商标使用是一系列商业经营的结果,商标使用的事实也需要通过相互关联的商业活动证据体现出来。对证据的认定,通常需要整体考虑、综合判断,审查多份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条,而不能割裂证据之间的关系。

    江西恒大提交的相关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商评委的认定割裂了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应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明标准,通常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相关证据显示,使用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在市场上能够被相关公众获得且持续一定的时间,使用行为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该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相较于对商标使用规模等“量”的要求,在商标使用的判断上,更侧重于对商标使用“质”的要求,即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真实的商标使用行为。鉴于商标使用的证据主要由商标注册人掌握和提供,实践中不乏为维持商标注册而伪造证据的情形,为避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目的落空,形成鼓励当事人如实、规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导向,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判断,既要逐一审查单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要从整体上对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审查,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提交多个证据试图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时,一般应先逐一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确认相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判断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江西恒大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实际持续销售“恒大”纯净水及该商品真实、持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事实。尤其是考虑到江西恒大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情形,应相应提高对其提交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纯净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持续的使用,争议商标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