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双方各执一词,哪个才是“米家MIKA”的家?

时间:2018-11-08

    据了解,联安安防于20035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安防工程、弱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以及网上销售安防设备、弱电设备及通信设备。

     

    20111012日,联安安防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12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报警器、电锁等第9类商品上。2016218日,陈某针对诉争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联安安防向商标局提交了“米家MIKA”推广宣传材料、2013年至2016年联安安防的部分工程材料、订货与销售材料、“米家MIKA”安全防范系统与“米家MIKA”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价目表等、商标贴牌生产协议书及采购标有“MIKA”标识的玻璃面板的合同与订购“米家MIKA”冷转印业务承揽合同、联安安防委托他人研发“米家智能家居”APP项目的外包合同、“米家MIKA”智能化弱电系统解决方案、“米家”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培训手册、“米家智能家居”APP的功能构成、“米家”优惠券及名片与宣传册等证据。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61018日作出决定认为,联安安防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陈某所提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陈某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同年1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其进行查询、调查后并未发现联安安防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联安安防注而不用的行为造成了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据此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2017919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虽然诉争商标在相关证据中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并未改变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综上,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陈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5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诉争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