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凤牌红茶商标侵权一案宣判胜诉,被告被判侵权!

时间:2018-11-15

    品牌是企业的身份证,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也是企业神圣不可侵犯的无形资产。作为品牌经营者,将对凤牌红茶商标侵权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法维权、追踪到底,并予侵权者以严惩。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国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滇茶业)诉济南槐荫天彬茶行、陈红玲、济南广友物流配送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作出依法判决,要求被告济南槐荫天彬茶行、陈红玲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凤”牌标识及“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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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7年,国滇茶业的市场稽查人员在巡视市场时发现位于济南市张庄路46号广友茶叶市场购物广场二层中区23号营业房的在销售滇红集团系假冒高仿产品,未经授权私自使用滇红集团的店面招牌与印有滇红集团LOGO的包装袋及运输车辆,并以滇红集团的名义开展户外广告。

    对此,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国滇茶业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并于2018413日,正式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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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查后表示:“原告对其产品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存有不同,被告不能对该不同做出合理的解释,且不能提供有合法授权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本院认定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

    随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三份经销合同及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其系原告的合法经销商。经庭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系云南滇红茶业有限公司的区域经销商。但是,被告的区域代理期限已于2013629日中止。被告抗辩称仍为原告的合法经销商,但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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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终宣判:“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凤”牌标识及“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注册商标,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凤”牌红茶等商标系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其生产的“凤”牌红茶连续被认定为云南省名牌产品,20114月份“凤”牌红茶被国家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的称号,20124月,“凤”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历年来,“凤”牌红茶多次被评为国家银质奖,多个产品被授予金奖、茶王等称号,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诸如此类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甚至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

    作为滇红茶的创制品牌,凤牌红茶合法维权伸张正义责无旁贷。在此案胜诉的提醒下,国滇茶业将加大市场监督、市场管理工作,对此类侵权违规的非法品牌侵权行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追踪到底。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主动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携手共创和谐共赢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