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兽饮料商标诉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时间:2018-11-21

    日前,近日,“魔爪(Monster Beverage)”母公司美国怪兽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与“怪兽饮料”商标拥有者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结束了双方长达两年的、关于“怪兽”商标权的法律诉讼。

     

    在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中,编号为305135232类(饮料啤酒)“怪兽”商标,最新状态已变更为“撤诉录入”。

     

    在归属于曼斯特之前,”怪兽"商标已多次易手。它最早由南京怪味楼发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1226日申请注册,于20033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饮料制剂商品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和解达成之后,在中国拥有“怪兽”商标的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怪兽饮料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正式“上位”。这也意味着,Monster Beverage虽然直译为“怪兽饮料”,但在中国或许再也不能叫回“怪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