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杂谈|从“大姨妈”商标纠纷说起

时间:2018-11-26

    商标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规定?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围绕着第13379061号“大姨妈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的判决中,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与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柚)上诉,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所指情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组合商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亦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与美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