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包含“十”字标识引撤销纠纷

时间:2018-12-03

    组合商标却遭遇了一件烦心事。   据了解,2016年1月28日,山西省自然人张某针对奇虎注册在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的第12961111号、第12961145号、第12961191“ISC+太极球图形+麦穗图形”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据此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6年12月23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中较为突出醒目的显著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奇虎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图形部分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经过其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产生了明确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因为诉争商标未指定颜色,其图形部分存在使用为白底红色“十”字标识的可能性。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相比较,在图形设计、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我国法律法规所指“对红十字标志的滥用”情形,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