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豪泰”与“格林之家”的商标侵权

时间:2018-12-10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经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再次引发人们对连锁酒店行业的关注。此前,7天、如家等连锁酒店都遭遇过商标侵权纠纷。     

    注册商标近似,对方模仿我们的深绿色logo,并将我们的一棵树logo画成三棵树,这些都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格林豪泰市场部负责人透露。

    商标构成近似。格林之家在未经格林豪泰许可,将和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事件格林之家与格林豪泰同属酒店行业,向公众提供相同的餐饮、住宿服务,系相同服务提供者,其在酒店名字及装潢上采用与格林豪泰相类似的名称及风格,并现实地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侵权当无异议,且因系同业竞争者,格林之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