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碰上商标“碰瓷”就算用了18年也要还回来!

时间:2018-12-13

    提起“嵩山少林寺”谁人不知,谁人不晓!都说“人红是非多”,少林的名号叫得如此响亮,是非也随之而来——北京高院于近日审理了一宗“少林”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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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林”商标风波

     

    1356635号“少林”由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果公司)19987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01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该公司使用了“少林”商标18年,引起了少林寺的主意,2016年少林寺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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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已使用诉该商标近20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少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高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少林寺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寺院,且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作为“少林寺”的简称已是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允许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损害宗教感情,可能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鉴于少林寺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佛教寺院这一事实,广东天马果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不应当作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理由。

     

    宗教相关商标

     

    而说到相关的佛家商标,多得是注册的人。有的已经驳回,有的正在被驳回的边缘试探。第3011175号“泰山大帝”商标于2003年获准注册,所有人为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十年之后即2013年,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三峡佛印”商标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同样一致认为该商标属于与佛教有关的用语,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可能会伤害佛教信徒的感情,易对我国的宗教信仰秩序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最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所以说注册商标,还是要避开宗教相关为好,法律摆在那边,不要为了一时热度,以卵击石,花费时间精力,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来源:搜狐网

     

    点评:

     

     

    根据《商标审查与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通常而言,商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综上,商标注册或者使用要避开宗教相关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