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商标被驳回,并不是所有文字都能注册成商标!

时间:2018-12-14

    并不是所有文字都可以注册成为商标,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千奇百怪,今天,小编就带您八卦一下那些被驳回的奇葩商标!

    2012年央视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对人们连番轰炸,让人们不得不正视人人为吃货这一现实,吃货使用率到达顶峰。随着信奉美食主义者满天飞,饕客美食家早已不够说明在美食面前那股卑微或者顶礼膜拜劲,用货色的字最能表现吃货们在美食围攻下的涎口水、腆着脸的略微丧失节操与情操的猥琐形象。

    美食当前,可以用吃货形容!但是在知识产权面前!还请你三思再注册!

    世豪吃货网
    2015年,四川某公司申请了第18657532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后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认为,申请商标由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构成,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吃货一条街

    2016年,深圳某公司申请第20121417吃货一条街商标,同样被驳回后,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已久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已久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而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吃货一条街,其所含有的吃货一词通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吃货世界扒皮

    同年申请的第20664721吃货世界扒皮商标也被驳回,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询,同样包含了汉字吃货扒皮的商标,诸多已经通过初步,甚至已经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吃货世界扒皮BAPIDELICIOUSWORLD”整体含义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亲爱的吃货

    2017年,杨某申请的第25780157亲爱的吃货商标也被驳回,杨某申请复审后,结果和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一样,商标局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该注册商标。

    不仅如此,其他各种带有吃货的商标如隔壁吃货吃货女神吃货奇兵吃货请留步吃货研究所等都被驳回了。

    商标的格调到底应该如何审查与判断。小编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贬义而一言定锤,而应结合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根据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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