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诉至法院 “永和豆浆”获赔5万元

时间:2018-12-18

    因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永和豆浆”名称且其中的“永和豆浆”字样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真正的“永和豆浆”将其诉至法院,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商标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5万元。

    弘奇公司诉称,2014年,其从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处获得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商标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截至2024年2月27日。弘奇公司为永和豆浆国际连锁餐饮企业,以品牌授权方式发展加盟商和区域代理商进行特许经营。蔡某系启东市永禾餐馆的实际经营人,其经营的“桥头永和豆浆”店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繁华地带,其未经授权在门头招牌、餐具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并在“饿了么”“美团”网站上以外卖形式进行销售,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弘奇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产生服务来源方面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蔡某辩称,其本人不再经营永禾餐馆,且经营期间使用的店招是“桥头永和豆浆”,与弘奇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根本性的区别,不会误导消费者。“饿了么”“美团”上的广告系网站自行制作,其本人并不清楚网站制作的广告页面是否存在侵权。

    2018年1月3日,弘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要求对永禾餐馆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及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随弘奇公司的委托人于2018年1月3日下午来到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一标有“桥头永和豆浆24小时营业”字样的门店前,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取证照片显示,永禾餐馆在门头、橱窗等处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

    2018年4月26日,弘奇公司申请对“饿了么”“美团”网页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经公证的网页页面截图显示,在“饿了么”“美团”等网络平台上,永禾餐馆以“桥头永和豆浆”的名称、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图片进行对外宣传。

    启东法院还查明,永禾餐馆于2015年10月22日核准开业,2018年6月4日注销。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弘奇公司系经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独占使用权人,有权向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他人主张权利。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禾餐馆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上虽使用了“桥头永和豆浆”字样,但“永和豆浆”在门头招牌中居于显著位置,“桥头”的字体不仅小且与其他图案结合位于招牌的左侧,上述对于“永和豆浆”标识的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其店铺时,首先观察到的是“永和豆浆”标识,由此产生对该标识足够的注意力,很容易忽略字体较小的“桥头”字样,误以为“永和豆浆”或“永和”标识为该店铺的注册商标,从而产生该店铺的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来源相同的混淆。因此,可以认定永禾餐馆商标性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

    由于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仅仅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并不影响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所以,蔡某关于其使用的“永和豆浆”文字、图片与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在字体与颜色方面存在不同,两者并不相同或近似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禾餐馆在“饿了么”“美团”上使用显著突出 “永和豆浆”字样及图案的文字、图片进行广告宣传也构成商标侵权。永禾餐馆已经实际停止经营,对弘奇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但蔡某作为永禾餐馆的经营者,被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弘奇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未能提供永禾餐馆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在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启东法院综合考虑永禾餐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的规模、时间、经营场所的位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结合弘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上述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