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微信商标的那么多 为何这家食品公司被判赔千万

时间:2018-12-1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腾讯公司“微信及图”和“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1000万元和15万元,并支付20余万元合理费用;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名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食品公司曾在食品领域成功注册了“微信”商标,为何依然被判侵权?

      近年来,不断有“微信”商标侵权案发生,包括保健品、支付、电子游戏等领域,为何这家食品公司被判决1000万元的天价赔偿?

      证据显示,在2011年-2015年间,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和“Wechat”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范围包括国际商品分类表第9类服务和第38类服务。这两类服务分别是:“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以及“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视频会议服务”等。

      2016年12月,商标局认定“微信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而微信食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成立,其和小小树公司在三个领域使用了“微信食品”和“WECHAT FOOD”:开设名为“微信食品”的生态体验餐厅、开设名为“微信食品”社区生活营行的社区超市,以及开办“微信食品”线上商城。

      根据公开信息,2016年,微信食品公司已经有12家微信食品生态体验餐厅正式开业,2017年成立六大分公司开始全国布局加速。除了线下餐厅、超市,微信食品公司还通过线上商店售卖“微信食品”。

      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它们大量使用了“微信食品”、“微信食品WECHAT FOOD”等标识。

      2017年9月,腾讯公司起诉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侵犯其“微信”、“Wechat”商标的专用权。此外,腾讯公司还主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在商号中使用“微信”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焦点在于,腾讯公司注册的微信商标的两个使用领域,与食品“风马牛不相及”,微信食品公司为何还是侵犯了腾讯的商标权?

      这是因为,驰名商标是可以得到跨类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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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指出,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被称为“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法院指出,商标淡化首先淡化的是商标的显著性,驰名商标之所以驰名,是因为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淡化行为会直接导致这种自然属性的削弱。同时,商标淡化行为也会损害商标的识别性。因为一件本来具有很强识别性的商标,与它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对固定的联系,但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会使该商标的此种固定识别功能减弱。

      微信食品公司表示,其在2016年已合法取得第29类食品等商品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在公司经营的餐厅上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无不当。在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时,腾讯公司持有的微信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此腾讯公司无权延伸注册商标权,干涉其他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

      但法院认定,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并非是生产和销售第29类商品,而是在餐饮服务及商品零售类服务上使用“微信食品”、“WECHAT FOOD”标志,不属于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其“微信”商标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及小小树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在线商城,是在上述四枚驰名商标赖以驰名的“微信”软件中的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在线商城与腾讯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已给两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屡判处天价赔偿结果,此案即是最新的一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微信食品公司赔偿1000万元,小小树公司赔偿15万元,并承担20余万元的合理费用。

      这个金额是如何得出的?判决书显示,微信食品公司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审判过程中,微信食品公司拒绝提供其营收数额,法院采取了比照相关类似服务盈利情况,并结合行业的利润率等方法推算微信食品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

      法院认定的微信食品公司最主要的侵权获利来自餐厅。微信食品公司曾在关联的微信公号中宣传推广旗下另一个餐厅品牌,称年利润为390万元,加盟和管理费用为78.8万元。法院参照了这一标准,认定“微信食品”的生态体验餐厅共开设了12家,其中一家为直营店,侵权获利金额被认定为390万元,其余11家为加盟店,法院估算其利润率为70%,得出11家店的侵权获利金额为606万余元。

      判决书中写道:无论是基于营销策略还是其它考量的因素,任何商业主体在宣传推广活动中所使用的言辞应当表述准确、所使用商业数据应当务求客观真实。宣传的内容在对外彰显公司自身经营业绩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依据。如果公司对外宣传存在夸大成分,一方面可能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