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发布商标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意见

时间:2019-01-08


    QQ图片20190108095157.png

    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出台了《关于确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意见》,于201911日起正式施行。该意见的出台、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统一无锡地区的裁判执法标准。

    该意见共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行为人恶意侵权的或者侵权产品是食品药品类的,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还应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生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并有恶意等其他严重侵权情形的,可在300万以下确定损失赔偿数额,销售侵权商品的零售销售者,有恶意等其他严重侵权情形的,可在50万以下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尤其是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该意见明确规定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加倍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的,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以下的赔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枢纽作用。今年 2 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强调,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改革开放40年,我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一,但知识产权质量参差不齐,譬如我国已拥有较多自主品牌,但全球知名品牌匮乏,尤其是大多数出口企业属于贴牌和代工。推进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品牌向世界品牌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对知识产权实行最严格的司法保护,才能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才会有创新的积极性和对创新的深度投资,才能促进原创性技术和品牌的增长。

    作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克服惯性思维,确保通过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使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要突出审判导向,通过裁判保障和支持高质量发展,在涉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审理中,要进一步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实现中国品牌向世界品牌的转变;要运用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各种平衡机制,如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抗辩等,把知识产权限定在应有的范围,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边界;要完善适应最严格保护要求的诉讼证据制度,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释明,引导当事人尽力举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周年,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立了从2020 年到 2035 年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共识和迫切需求。司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是激励创新、保护品牌的重要保障。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无锡实际,适时发布《关于确定商标权侵权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意见》,不仅是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更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力争把无锡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内知识产权争端乃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为无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