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撤三,“千里香”品牌二审定乾坤!

时间:2019-01-18

    千里香,让仙游小吃香飘远方,闻其名如身其境,不错,这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餐饮品牌,是成都千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里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福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一手打造的平民百姓特色餐饮品牌。

    时至今日,千里香已发展成为涵盖馄饨大王、冒香时尚冒菜、千里香黄焖鸡米饭、那时花开鲜饮等众多品牌的的全国加盟连锁品牌,直营店和加盟店多达上百家,品牌遍布全国各地众多地域,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推崇,并得到了业内的肯定和认可,取得了“中华名小吃”、“中国小吃行业引领品牌”等多项尊荣。

    树大招风,“千里香”商标在发展壮大的同时遇到了挫折,被申请了撤销程序,当事人是福建千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明显是为了达到自己商标注册目的而采用了恶意手段。这样一个商标品牌不仅凝聚了创始人“陈富贵”的全部心血,而且商业价值无限,如果商标被撤销,那么创始人的付出将成为别人的嫁衣,商标所凝聚的商业价值将毁之一旦。

    深知“千里香”商标品牌对于千里香公司的重要性,如果二审程序不能扭转乾坤,千里香公司将永远失去这个命脉品牌。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二审委托后,走访北京高院调阅了一审卷宗,与千里香公司详细沟通了品牌的运营和使用情况,组织完善了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千里香”商标在20130316日至20160315日期间的商业使用事实,该商标予以维持注册,高沃律师为千里香公司守住了最后这道防线。

    案情回顾·涉案复审商标标识(3055432号):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42类别):餐厅;自助食堂;咖啡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饭店;提供食宿旅馆;酒吧;茶馆。

    ·案件焦点:

    复审商标在20130316日至20160315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审判决认定:

    商标法撤三指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其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成都千里香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成都千里香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证据原件,本案依法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71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福建千里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目前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对他人商标申请撤三程序已经逐渐成为商标注册、挟制竞争对手发展的惯用杀手锏。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在塑造品牌、做大做强企业的同时,要居安思危,做好必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由此在实际使用时不仅要将商标标志规范使用,而且要尽量在交易文书、发票等业务往来资料上标注商标标识和指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对商业交易往来资料定期做好档案保存工作,并且您还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如高沃知识产权)给予知识产权合理的规划布局和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