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欧尚”商标被驳回!

时间:2019-02-14

    面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抢注行为,不论是适用新旧法,还是注册在45类抑或是其他类别上,只要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那么都是可以通过多条理由,强而有力的阻止其注册的。

    争议商标号:9611054号“欧尚”商标

    案情简介

    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其于2011年6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豆奶、豆腐制品等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法国欧尚集团公司在争议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对争议商标的异议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人财源事务所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还侵犯了其在先字号。

     

    2013年10月20日,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11月15日,欧尚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的注册行为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类别的商标,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财源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评委裁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判决驳回财源事务所所有诉讼请求。

     

    财源事务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不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行为应当受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其申请注册类别超出类别,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裁判结果

    商标局: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法律评析

    这个案子非常有趣,有趣的原因在于它的时间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子恰巧遇上了2014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施行。如果把这个案子的时间点往后挪几年,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延至2015年,那这个案情简介应该几个字就结束,那就是商标局驳回申请。如果把这个案子再往前挪几年,我们会发现不管案子走到哪一步程序,都不会出现“法不溯及既往”的文字表达。

    原因非常简单,2014年施行的现行商标法新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果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在现行商标法施行期间,那么,商标局会以该条规定驳回申请。但是可惜的是,旧商标法并无该条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申请人财源事务所是典型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其仅可在45类代理服务上进行申请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申请均应驳回。但是因其申请注册时新法尚未出台,故而商标局对其准予注册。

    但是对于商评委及北京高院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裁判,我本人还是不予认同的。首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适用法律的重要原则,用新法规制旧行为一定是违反法律公平原则的。其次,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出的异议理由中并无此项,那么商评委及北京高院越过申请人的理由,采用新理由作出裁判也是违反了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其实,我本人更赞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点晴

    选择这样一个案例与大家进行分享,其实主要不是为了说明法律适用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属于法理问题,是由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所应探讨的东西。分享这个案例,是为了告诉大家在遇到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自身商标时应当如何维权。维权手段应现行商标法施行时间点有所区别。

    一、2014年5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后,代理机构在45类以外申请注册

    对于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后,有商标代理机构抢注商标的,如果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在45类以外商品/服务类别上的,我相信凭借商标局目前的审查水平,是不需要我们做什么,商标局一定会将其驳回的。万一出现漏网之鱼,我们也可以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仅以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提出异议申请,也是可以做到阻止该商标核准注册的。

     

    二、2014年5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后,代理机构在45类上申请注册以及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在任意类别上的申请注册

    如果代理机构就是选择在45类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而我们的商标并未在45类上享有注册商标权利,无法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并无第十九条第四款可依时,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异议:

    1、如果自身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阻止商标的注册。

    2、如果自身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或者证明驰名难度较大,那么商标法十五条是保护权利的利器,代理机构意图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我们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阻止其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

    3、如果自身注册商标与字号相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在先字号权阻止代理机构在45类上抢注商标。

    4、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可以提出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如果存在囤积商标的情况或者囤积后不进行使用而是高价转让等情况,我们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通过对案例进行检索,我发现本案当事人财源事务所非常有趣,真是如其名一样,渴望财源广进,其大量注册知名企业商标,除了本案的“欧尚”商标外,还有“金龙鱼”、“胡姬花”等等。我们检索得出每个案子的不予注册的依据均不大相同,但是殊途同归,最终均不予注册。

    面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抢注行为,不论是适用新旧法,还是注册在45类抑或是其他类别上,只要注册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那么都是可以通过多条理由,强而有力的阻止其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