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酌”还是“共饮”,“年份原浆”牵扯多起商标纠纷

时间:2019-02-18

    俗语云,无酒不成席。年节聚会,亲朋好友少不了一醉方休。在琳琅满目的白酒品牌中,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宣传令许多消费者耳熟能详,然而许多人对于何谓“年份原浆”却不甚明了,但“年份原浆”已被古井贡酒注册为商标的事实或有人有所耳闻。而关于古井贡酒以此“年份原浆”商标,对其他酒商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或许对于白酒领域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

     

    近年来,安徽亳州的传统名酒古井贡酒一直身陷“年份原浆”的是非纠葛之中。刚刚过去的2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商标侵权案。不过,这对于古井贡酒而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小编查询了商评委公开的评审文书发现,早在2015年,古井贡酒申请的第7888693号第33年份原浆商标就曾遭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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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申请于2009年的“年份原浆”商标,经历了“先苦后甜”的命运:先是商标局于2015年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接着是在古井贡酒申请复审的情况下由商评委于201611月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而后剑南春则对这件商标先后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不过到目前为止均未能撼动商评委2016年决定核准注册的意见。

     

    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年份原浆”这一表达中是否直接表示出了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剑南春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很简单:“年份原浆”是酒类行业通用的描述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同时,“年份原浆”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15年的不予注册决定中,商标局认同了剑南春的观点:“‘原浆’,常指未加浆(加水)进行勾兑、调味的酒,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且该商标为酒类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而在2016年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书中,商评委则认定古井贡酒的使用、宣传已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进而使得该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评委认为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年份原浆”属于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因此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这一观点随后也在20186月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支持。

     

    就在该判决作出的同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就围绕古井贡酒另一件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的行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古井贡酒早期注册的第33类“年份原浆”商标中,除了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外,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也是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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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南春、五粮液(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酒企曾分别就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同样是“年份原浆”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物理状态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此外还包括该商标并未经过使用获得相应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是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评委并未支持其观点。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受理这些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作为被告的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并结合古井贡酒提交的关于通过销售、宣传和使用获得商标显著特征的证据,认为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正确。

     

    除了剑南春、五粮液之外,小编在商评委网站查询到,曲阜金孔酒业有限公司也曾对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过结局并不出所料:“年份原浆”商标被商评委维持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