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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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著名诗人辛弃疾曾写过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稻花香三个字是不是唤醒了吃货们的回忆!

           传闻稻花香的大米可是飘香十里,不过你可能还不知道福州稻花香才是正牌!福州米厂才是稻花香商标拥有者!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稻花香2,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标权已在先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