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傍名牌商标?互联网四大巨头联手对“阿京腾百”商标异议

时间:2019-03-01

    百度阿里腾讯京东,中国互联网企业四大巨头。互联网四大巨头联手,难道是有什么大动作了吗?其实这次四大企业联手的原因在于叫做“阿京腾百”的商标,差一点点就要过初审期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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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不只1类,是45类全类。

    这批商标均是一家梅州企业申请的,申请时间为2018511日。其中第一批初审公告时间为20181120日。

    第二批初审公告时间为20181127日。

    大家都知道初审公告时间是3个月,这样算下来,也就是在昨天2019220日,第一批“阿京腾百”通过初审公告期,而在几天后的227日,第二批的初审公告时间也将到期。

    幸好,据业内消息,百度阿里腾讯京东四家已于219日联手对上述第一批商标提起了异议。

    为什么这个商标会引起四大巨头的警惕呢?

    说起来,还是跟人的智慧有关,只是这种智慧,甚是偏门。

    我们先来看一组商标。曾经也有同一家公司在同一个商品类别分别申请过三个不同的商标,这三个商标叫做“六风”“必味”“居酱”。

    嗯,乍看一下只觉得是臆造词商标对不对。

    但是!

    这三个同一天申请的商标联合在一起时会发生什么呢,请看示意:

     

     

     

    把这六个字分成两行,按先从上到下再从左到右的顺序来念的话是不是就豁然开朗了?

    如果注册成功后这三个商标一起使用(当然是合法的),那岂不是就是“六必居风味酱”了吗?这不就是北京市传统名菜、驰名商标六必居酱菜挂钩了吗?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所以,如果这家梅州企业,再去申请一个叫做“里东讯度”的商标,这要是注册成功下来,连着一起使用,岂不就是

         

         

    了吗?

    细思恐极,难怪四大巨头竟然联手出击了。

    也幸而商标注册有异议程序,否则岂不是又被他人攀附商标了,还是百度阿里腾讯京东一起被攀附。

    不过呢,虽然商标可以被异议,但是能不能异议成功还是另一回事,因为,异议也是需要理由的——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

    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任何人”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普罗大众。

    但,对商标异议的理由,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其中,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涉及的是驰名商标保护(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

    第十五条是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抢注被代表人商标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一款是非商品产地区域申请人抢注某特产地商品地理标志;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指后申请的商标与同一类别申请或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这些法条都是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因此,这类人可以以法条规定的理由对他人商标提起异议。

    第十条、第十一条则是禁注商标条例,第十二条是针对三维商标保护。符合法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注册,是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异议的。

    其中,

    第十条禁注条例主要是规定特殊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规定带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第十一条禁注条例则针对“缺乏显著性”标识不得注册商标进行了规定。

    由此可见,无论是确认“在先权利人身份”,还是在现有证据下、在“阿京腾百”这个商标本身有一定显著特性的情况下,百度阿里腾讯京东要联手异议成功,恐怕还需要背后智囊团好生出谋划策。

    毕竟,这个商标随便怎么解释,都有非指向性的其它含义啊,比如“阿姨在北京百般折腾”、“阿京一日可奔腾百里”、“阿,北京在腾飞,在百变”……操心的网友已经想到了千奇百怪的解释;

    毕竟,即使身为巨头,维权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所以,百度阿里腾讯京东还是要加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