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18522801号“佳面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706号
申请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志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对第18522801号“佳面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83051号“好面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通过大范围的宣传和持续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一旦被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五得利”、“好面缘”产品图片和宣传册;
2、各级领导对申请人的参观、调研图文资料;
3、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
4、申请人产品销售和经销商情况;
5、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6、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照片;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及其“五得利”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来源、含义及呼叫方式上都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面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酱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栗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酱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佳面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好面缘”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使用在面粉、栗粉、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粉、栗粉、调味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酱油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面粉、栗粉、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12日
Copyright © 2023 www.ht.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好听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