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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6398481号“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25号

       

      申请人:陕西俺家小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481号“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55421号“俺家小院及图”商标、第15538836号“俺家菜园”商标、第6865183号“李唐litang及图”商标、第22963000号“百诗味及图”商标、第15458908号“俺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俺家小园AN JIA XIAO YUAN”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其文字“俺家小园”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俺家”,且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