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0154998 - -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40154998号“喜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27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154998号“喜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14574号“喜茶日记HITEA DI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且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互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