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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975711号“德菲斯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537号

       

      申请人:郭俊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5711号“德菲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20728号“德飞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25286号“德妃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700682号“德欧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02067号“德克斯特 DA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55131号“德菲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42807号“德菲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143049号“德菲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54742号“德莱斯特 DELAIS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102224号“德格斯特 DEG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22768号“德澜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641133号“德菲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除金属管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3、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4月6日。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德莱斯特”、引证商标九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德格斯特”、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