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899719号“衣物银行CLOTHING BANK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84号
申请人:中山市邻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9719号“衣物银行CLOTHING BAN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第40类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银行 ”及英文“BANK”,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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