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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18902024号“花点时间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0号

       

      申请人: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902024号“花点时间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质生活电商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613号“花時間及图”商标、第13284690号“花時間 Flower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含义、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与国民女神高圆圆合作推出定制花束的销售网页打印件;“自然而然”定制花束的宣传视频截图;申请人提供品牌推广宣传服务的案例介绍和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花点时间吧”与引证商标二“花時間 Flower Time”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花時間”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