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24462818号“works with MI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21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462818号“works with M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1129号“M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上;
2、商标局引证的第19448740号“M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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