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18238号“有房有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8518238号“有房有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24号

       

      申请人:宁波有房有家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8238号“有房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2793号“有你有家”商标、第8604158号“有家有美 YOUJIAYOUMEI”商标、第33864112号“有家有车”商标、第12603028号“有爱有家”商标、第18976187号“有房有車及图”商标、第38420731号“有车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和显著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六正处于待审状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明显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人选用企业字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有房有家”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进入市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多年,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截图、备案查询截图、销售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有房有家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有房有家及图”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缺乏申请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