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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40305550号“都市玩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10号

       

      申请人:湖北奇奇乐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5550号“都市玩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经营范围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并无抄袭和攀附其他商标的可能和恶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9584号“都市馨家”商标、第17194669号“都市小玩家 Du Shi Xiao Wan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都市玩家及图”与引证商标二“都市小玩家 Du Shi Xiao Wan Jia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都市馨家”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都市玩家”与引证商标一“都市馨家”、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都市小玩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