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585762号“微距创意 WEI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9号
申请人:武汉微距创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5762号“微距创意 WEI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0822号“微距”商标、第39280569号“微距优学”商标、第13992362号“微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整体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宣传和使用,凭借申请人的声誉和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足以识别申请商标而不会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距创意 WEIJU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微距”与引证商标二“微距优学”、引证商标三“微创意”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微距创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音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翻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
Copyright © 2023 www.ht.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好听商标网